什么样的人是人才
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强调,要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发挥人才资源优势,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奠定人力资源基础。建设人才强国,推动人才事业全面发展,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科学界定人才概念,弄清楚什么样的人是人才。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人是人才呢?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准确理解这一定义,关键是要科学界定“创造性劳动”。从实际情况看,自20世纪70年代我国人才学创立后,人才定义经历了一个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对创造性劳动的界定。上世纪90年代之前,人才学研究者大多认为人才“是对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进行了创造性劳动的人”,“是能够以自己创造性劳动,对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对人类进步做出了某种较大贡献的人”。这一时期所说的创造性劳动特指原创性劳动,同时对原创性劳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研究者们也越来越感到对创造性劳动所作的界定——把它等同于原创性劳动提高了成为人才的门槛,使人才的概念接近于国外的英才和天才概念,造成人才定义与多数人的成才努力相脱节。这也是很长一个时期我国人才统计不能容纳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要原因。
当前,着眼于建设人才强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我国提出要建设一支包括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技能人才队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以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人才队伍,使人才资源总量到2020年达到1.8亿人。把创造性劳动界定为原创性劳动并作为人才评价的必要条件,显然涵盖不了上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在实践中则不利于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的人才队伍。那么,创造性劳动应该如何界定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所有社会必要劳动都会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原创性劳动与非原创性劳动都是社会必要劳动,都能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因而都是创造性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创造性劳动可以界定为创造社会价值的劳动。人才与非人才的区别,不在于其劳动是否具有原创性,而在于其身上积累了更多的人力资本,因而能够在同等的社会劳动时间内生产出倍加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人才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在形成某种知识和能力结构的过程中,社会、家庭和人才个体都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和精力、时间,亦即要进行大量的资本投资。这是资本向人力资本转化的过程,也是人才创造力形成的过程。而人才进行创造性劳动的过程,则是人力资本向资本转化的过程。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才是建立了知识和能力结构优势、积累了更多人力资本的人。
把创造性劳动界定为创造社会价值的劳动,就能将原创性劳动与非原创性劳动统一到创造社会价值的劳动中。把在相同岗位、同等社会劳动时间内能否创造更多社会价值作为判断人才的必要条件,就找到了科学家、政治家、艺术家与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的劳动的共同点。相对于普通工人和普通农民的劳动,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劳动是倍加的社会必要劳动,能在单位时间内创造更多社会价值。因此,将他们列入人才队伍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无疑有利于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的人才队伍。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李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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